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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容積代金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成效|土地問題研究季刊

2024-12-27

以容積代金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成效|土地問題研究季刊

刊名:土地問題研究季刊  期數:202312 (88期)作者:邵勸如本文前言:依我國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政府應設置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公園、學校等,而經都市計畫指定保留擬供公共設施使用者,即稱「公共設施保留地(註1)」(下稱公保地)。對於公保地土地所有權人而言,當其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經政府取得者,在使用上即會遭受限制(都市計畫法第50、51 條)。按司法院釋字第336 號解釋理由書(註2)之意旨,主管機關本應儘速取得公保地,若長期不為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將遭受侵害。我國公保地之劃設面積甚大,依內政部統計,截至2021 年底,全國仍有25,904 公頃之公保地尚未取得,長久以來在政府財政難以負擔的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遭受嚴重侵害。準此,內政部遂於1999 年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期藉容積移轉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得到填補,另一方面政府亦能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陳立夫,2004;葉碧琿,2011)。彼時,公保地所有權人可將其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用地,在移轉的過程中即可得到對價補償,政府亦能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如此可謂一舉兩得。然而,在容積移轉制度實施期間卻受到不少批評,過程中不但未能如期加速公保地之取得,甚至成為投機者賺取暴利的工具(陳麗平,2015)。故臺北市於2014 年按美國發展權銀行的概念開始實施容積代金制度,強制規定容積移轉總量的50%須以繳納代金的方式辦理,並計畫於2017 年全面實施容積代金制。陳麗平(2015)肯認臺北市之制度設計能有效解決過去容積移轉的負面影響,且其認為在有效推動容積代金制之下,方能有足夠預算以較合理之價格與公保地地主購買土地,因此政府應確保民眾以容積代金的方式辦理容積移轉。綜上,容積代金制,理論上應為政府取得公保地的有效工具。但臺北市在2017 年即將開始全面實施容積代金制之際,卻同時引發公保地地主與建商的強烈反對,原因之一即為標購價格過低,且容積代金基金執行率低落。因此本文認為可進一步分析臺北市實施容積代金制度以來取得公保地之成效,檢視其中是否有改善的空間。另一方面,新北市亦於2021年開始實施容積代金制,但其並未強制規定須以繳納代金的方式辦理容積移轉。因此,本文希望比較在兩直轄制度有所差異的情況下,對於容積代金收入與公保地取得之成效是否不同,並分析其中是否有值得對方效仿之操作方式。本期完整內容歡迎點選以下連結登入下載:華藝線上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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