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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不動產估價

地上權

依民法第832條,普通地上權係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由此可知地上權是指有土地使用的權利,而非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市場上常見的地上權住宅大多是政府釋出的國有土地,土地產權屬於國家,建物產權則屬於建商,因此地上權住宅會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而其年限通常由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在合約中約定,一般會落在50~70年左右。現今通常面積較大之國有土地如欲利用,可由標租地上權之方式,交由私人企業進行開發,故地上權所占土地所有權效益,可由專業估價師對其進行評估,評估此地上權於存續期間所能帶來之效益,得出其地租及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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